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关于知识产权的辩论又来了《外部经济、心智创作与洗稿抄袭》,点击链接可查看,也可以关注对方,不管对方是什么观点,都是奥派学习者,欢迎关注。
文章是引用了米塞斯的观点,但米塞斯在这个问题上,并没有着墨太多,这个问题其实也是长久以来外部性这个问题的争论。
外部经济的特点在于,成本由行动人承担,但其结果所得的好处(效用)不仅仅利于行动人,还有利于其他人。那么这时候会产生两个结果:1.效用成本,那么行动人愿意承担这个成本,去行动。这个结果对自己如此重要、好处如此之大,即便好处会惠及他人,行动人也愿意承担成本去行动。2.效用成本,行动人不行动。
1. 对于那些将创作、传播本身就视为目的,创作出来、传播广泛就满足的人来说,外部经济与其无关。
2.对于那些不仅仅将创作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、传播本身视为目的之人,情况有所不同。创作有成本(有些耗费还很大,比如实验室的投资),传播需要一些载体、作品,比如写教科书、写说明书、进行翻译等等(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的,有形还是无形的),这些也都要成本,更不用说其中必然伴随的劳动。对于那些投资者和传播者来说,如果他们不只是以创作、传播为满足,而成本只有其自身承担、结果只是外部经济,这样一个事态会让其望而却步,从而阻碍科技的进步和传播,进而影响满足消费者需求。(不只是以创作、传播为满足,还有一些其他形态,比如追求一些荣耀、要让大家知道是他是创作者、最早的传播者等等。)
仔细检讨关于版权和专利权制度的正反意见,不是交换学的任务。交换学只强调,这是财产权如何界定的一个问题
1、正在考虑某一计划的行为人,觉得他自己可望获得的那些好处,对他自己是如此重要,以致他准备支付计划执行所需的全部成本。他的计划也对他 人有利的事实,不会阻止他完成对自己幸福有益的计划。
举例:十八世纪晚期,欧洲各国政府开始制定一些以保护森林为目的的法律。但是森林保护是王公伯爵自发的行动,因为他们渴望收入来源和地价不跌。
举例:当某家铁路公司竖 起一些堤防,保护轨道免于雪崩或山洪冲击时, 也保护了轨道附近一些居民 的房舍。但是,它的邻居将免费得到利益的事实, 不会阻止铁路公司进行它 自己认为合宜的某项支出。
2、某项计划的成本是如此庞大, 以致没有哪个将获益的人愿意支付全部的 成本。只有在有足够感兴趣的人愿意一起分担成本的情况下,这项计划才可能付诸实施。
文章引用米塞斯内容,先不谈,先谈其夹带的私货,以及对知识产权反对者观点的歪曲。因为一个辩论要成立,必须正确了解对方的观点。
在他们眼中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,知识不是心智创作的产物、不是人有意图行为的结果,所有人仅仅进行心智创作就应该都满足了,所有人仅仅只要将知识传播出去就应该满足了,所有人都应该无视外部经济、欣然接受成本由自己承担。这个价值判断标准是永恒不变的,凡是不符合这个标准都是虚伪的、可笑的、人品低劣的、的。
这段话就是先歪曲观点,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持有这种观点,这是他个人臆想出来的。
相反,我们应该回到经济学辩论中最为常见的功利主义的辩论方式,那就是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垄断权,是否有助于社会分工,有助于社会生产的扩大?
米塞斯的那一句话:如果专利权和版权遭到废除, 那么,作家和发明家将大多数是外部经济的生产者。(也即,只能为满足自己心理利润而创作)我认为是一个经验上的断言,而不是一个理论的推演。
在这一句中,为什么会说是大多数?因为,这是一个经验判断,而不是一个逻辑推理。逻辑推理是前提为真,逻辑推理无误,则结果一定为真。
这一句中预设了一个前提,那就是如果专利权和版权废除,那么大多数作家和发明家他们的产出就必定不能覆盖成本,他们就会成为外部经济的生产者(也即,只能为满足自己心理利润而创作)。
只有在专利权和版权存在的情况下,大部分作家和发明者,才能创造经济收益。否则,他们就会没有利益动因,会减少创作。
如果没有专利或者版权等法律保护措施,那么心智创作者只会有一个暂时的优势,在其他人还没有掌握和运用这些心智创作产物满足消费者需求之前,先去利用它们满足消费者来赚取企业家利润。而一旦相关内容被大众知晓,他只能获得创作者的荣耀(如果创作者把这个荣誉也视为目的,那么他也获得了一般意义上、行动范畴上的利润)。
在这段话中,他承认心智创作者是可以通过先发优势来赚取利润的,他接着谈的是,一旦相关内容被传播,那么,他就没有经济利益了,只有心理利润。
那么问题就来了,既然先发优势,是一个在商业世界中,最为常见的获取利润的方式,这就已经证明了,大部分作家和发明者可以利用先发优势来赚到利润,你又如何同时认为,没有版权和专利权,大多数作家和发明家就不能赚钱了?
同时,米塞斯还说过,只要对于自己有利,那么,是否对于他人有利,行动人是不在意的,行动一样会发生。(森林保护案例)
我们设想一种场景,一个发明者,发明了一个非常优秀的技术产品,他自己只有一个极小的工厂,只能生产一百个,而市场上有着无数的大型工厂,只要他的产品一出现在市场,马上就有人生产一亿个,让他只能卖掉一百个。
从这一案例中,制约其取得收益的,是公开这一事实吗?不是,是他的生产能力不足,是现实的制约环境影响了他的收益。
我们再设想一个场景,一个发明者,就是全球最大的工厂,他发明一个产品,马上可以卖一亿份,那么,他有动力生产吗?当然动力十足,哪怕生产后,大量的小工厂复制,那又如何?想想森林保护的案例。
发明者肯定会面临各种约束,比如,自己不认识大企业,大企业不相信他,自己身处小山村出不去等等。
这些约束恰恰说明一点,发明者实现利益的商业基础是需要多元生产要素的组合的,发明本身并不是一定能实现利益的。
不管一个人生产了任何一种心智类的产品,他都需要另一些生产要素,他才能实现经济利益,文章需要有平台发或有人约稿,音乐需要有地方播放,发明需要有工厂变成产品,一本小说需要有出版社,或是网文平台,需要有大量的书店。
把心智类产品想象成为一个独立的商业产品,是完全荒谬的,他只是消费用得到产品中的一部分。纯心智的创作,只是诸多生产要素中的一种,纯心智的创作到底值多少钱,最终取决于企业家如何运用。
就生产而言,不管是生产精神类的消费品,书籍、报刊,网络文学、公号文章,他都是一种企业家的行动,面向利润而生产。而企业家行动就必然需要投入劳动、投入资本、承担风险。
产品卖不出去或是产品被他人复制,自己本人没有收益,都是市场中的一种风险,然而,企业家精神正是一种面向不确定性生产的状态,他来自于对利润的渴望。
如果认为没有确定的收益,大多数以创作收益的人就没有利益动机来创作了,这是在否定企业家精神的存在。
每一个短视频的创作者,他们编的各种段子,都会被马上复制而去,这种段子开发的成本非常高,但这不会阻止那些搞剧情段子的人。
要想让自己段子火,不仅需要创意,需要第一时间首发,还需要拍摄,演员,投流等各种要素进行组合生产,而不是认为创意就是钱。
哈里波特的书一出版,就会被大量盗版,怎么办?联系所有的书商,用世界上最快的物流,在同一时间首发。
电影会被盗版怎么办?增加电影院的投资,搞更大更爽的屏幕和音响,用户得到的已经是完全不同的产品了,而不是创作的本身。
相反,给予某一种人特权,用法律确立其知识产品的垄断地位,这不仅会让创作者失去不断调整产品适应消费者的动力,也在阻碍其他创作者传播、改造这个产品的动力,最终受损的是消费者。
一篇文章,自己写出来,只能一百人看,另一个人复制了,却有千万人看,写文章的作者吃亏了吗?没有,是因为你没有经营粉丝,而别人传播量大,是因为他是一个干了十年累积几百万粉丝的号。
对方要是不抄袭不转发,你一样没有任何的收益。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,让对方不敢抄袭 ,你也一样没有利益,这只不过是损人不利已。
迷信知识产权的人总是有一种迷思,认为只要自己通过法律垄断地位达成了独家销售,那所有的人就必须买我的商品,自己的利益就会最大化。
欧美国家经常以中国的假货举例,说冒牌名牌产品卖了多少,让品牌商损失了多少,一个戴二百块假劳力士表的人,是劳力士的消费者吗?
对于创作类的生意来说,都具备有同一商业路径,那就是先追求扩大影响力,先追求粉丝量,最后追求收益。对版权的保护,其实是干扰这一路径,如果互联网平台将郭德纲的相声全部下架,将重创德云社。
知识产权垄断保护的本质,并不是说,只要你有了知识产权保护,你就一定能赚钱,一样有无数的创作者颗粒无收,不信,你写一篇文章试一下,看看是否就马上有钱赚?
知识产权垄断保护是在说,让一个人可以将自己的创作和发明,利益最大化,要让每一个受益于创作的人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,都为此付费。他将不付费使用这种知识产品的人,视为盗窃。
他本质上,不是打击另一个模仿专利、抄袭文章的生产者,而是打击那些没有付费使用新技术产品、看免费文章的消费者。
这与川普搞贸易战声称要保护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是一样的,他最终打击的是美国消费者,消费者在打击下,只能使用美国工人的服务。
厘清上述问题后,我们接下来要辩论的是,心智产品的创作者,能否自己付费建立打击盗版、不付费使用技术的那些生产者?
这一答案是显而易见的,你在中国的一个小城写了一本书,你却想控制全球任何一地不出现盗版书,意味着你要在全球雇佣无数的人去发现盗版书,然后聘请几万名律师,在全球向几万个法官付费来起诉对方,并找十万名法警来帮你执行赔偿。
在没有国家政府运用其他纳税人的钱来参与管控的前提下,用这篇文章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也可以得出结论,不会追求这种管制。
雅虎创造了门户网站模式,搜狐连排版都是模仿它的,谷歌创造了搜索引擎模式,百度也是抄袭。每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出来,没有人能控制得了他的全球复制。
如果以当下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说,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是通过税款,即,知识的创作者,为了保护其垄断地位,大量使用了纳税人的钱。
大多数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局,雇佣了大量的公职人员,建立了各种专利权、著作权的数据库,并有大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专利。
一个企业要保护自己的专利,只要报案,那纳税人供养的就会成群出动,经过长时间的侦察、摸排、跟踪,最后出动大量警力把“犯罪分子”绳之以法,最后还要用纳税人出钱养的、检察官、法官花费数月时间进行审理和审判,未了,还要用纳税人的钱供养“犯罪分子”在里面呆上几年。
但是,这一切都是为了保护知识创作者的超额利益,以达成利益的最大化,支付的成本是税款支付的,但收益却是创作者受益的。
如果回到市场化的机制中,知识创作者是无法支付垄断其知识产权的费用的,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,是纳税人的钱在帮助其达成,也即,用同样的所谓的外部性理论来分析,保护的成本,由其他人承担。
知识的可复制性、无稀缺性排他性的特点,让任何一种真正的法律在进行设立时,会放弃对其进行保护。因为做不到。
只有在利益集团利用大众的愚昧,通过支持国家立法,利用国家税款、国家暴力来保护自己利益时,他才能成为现实。
现实中一个人的专利被外国人使用了,这个人试图在国外建立垄断权的目标就将失效,如果国内外商品贸易是互通的,那么,哪怕在国内建立起法律垄断地位,依然不能保护其垄断利益。
他只能转而诉求基于国界线的贸易控制,基于全球政府的暴力管制,不断地动用更多的税款和国家暴力,他的利益才得以实现。
印度的管制药,就受到了全球其他国家地方政府的管制,或限制进口,或将采购者抓入牢房,最终是由美国这个中央政府通过国与国之间、以暴力手段为基础的外交关系,进行了全球的管制,保护了美国药企的利益。
因此,知识本身的特性,不仅是无法界定产权的纷争的来源,也是所谓知识产权只能依托跨国管制、全球暴力才能实现垄断的原因。
这种的全球性统一行动,必须依托一个全球中央政府的存在,必须对全球的所有贸易进行管制,不仅带来了对创新的压制,更带来了大量税款的浪费和各国贸易战、战争的动因。
试想一下,若A国国民的比较优势就是农业、石油,手工业,而B国国民的比较优势是生物技术研发,而B国通过外交手段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暴力手段,运用到A国,让A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队伍,让A国建立海关审查药品进口,以确保B国消费者只能购买他们出产的所谓有专利保护的药品,这种情况,就是现实存在的,他最终伤害的是B国消费者的利益。
众所周知,行政垄断,就是一种打击竞争对手达成销售者具备独占价格,获取最大收益的一种关于财产权的管制手段。
当你选择通过授予某一技术、某一文章的创作者独家垄断地位时,另一群试图参与供给的人,就是受害者,同时,消费者也是受害者。
最后回应莫须有的批评,他们批评知识产权的反对者,就是根据某一种绝对价值——产权理论,忽视知识创作是一种人的行动,从而草率地得出结论。
这是奥派学习者长久以来的一个争论,这个争论,让这些批评者看到要求保护私有产权就不满,看到主张产权保护,就认为是煽动,而不是科学。
他们甚至说,你们学的不是知识,我们学的才是科学。正经的科学,是没有价值判断的,是不能判断对错是非的,而产权这一概念就是一个是非的概念。
如果我们是真的将产权这种价值判断,当作天赋,当作一种无需逻辑论证的真理,当作如宗教一般不可否认的经验,那么他们的批评是对的,
产权保护依然只是手段,不是目的。产权保护依然要服从于人们对其目的的追求,产权存在于法学之中,是服务于每一个人对于纠纷的诉求、是个人达成目的的手段之一。
他从来都只是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,他不是目的本身。既然他只是一个手段,评估的根本性标准,不可能是某一种价值判断,也就必须回到功利主义的原则,即,保护产权是否有利于扩大社会合作、增加生产。
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,的确有武断的成份,非功利主义分析的结果,这一点,土奥们也从未否定过。但即使没有霍普的论证,私有产权一样可以是功利主义的分析结果。
不是应该废弃产权三原则(自我拥有权、交易权、先到先得权),而是要问,保护这三个原则,从功利主义的角度,是否能扩大生产。
如果我们的结论是,保护人身安全、保护一个人自愿交易的结果,保护无主物先到先得的规则,更有利于人们的合作,更有利于人们实现更多的社会福祉,更有利于分工,那么,这就不是某一种脱离功利主义分析的独立价值判断。
另一群学习者们,认为他们学习得更多,学得更好,你们应该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,不保护产权三原则,一样有利于生产的扩大,一样有利于社会合作。
正如文章里体现的,他一方面说会导致心智内容生产者会不生产,同时又认为垄断会带来对竞争的抑制,最后没有任何结论。
这是你们的困境,以至于,你们都不敢说出保护财产权这五个字,认为只要说了,就是绝对价值了,就不是科学了,你们不觉得别扭么?
保护财产权,有利于社会合作分工,有利于财富增长,这怎么不是科学了?这不就是功利主义的分析框架吗?权利主义的主张,最终也将服从于功利主义的手段目的分析。
反而此文一开头,用的其实是芝派的思维方式,叫成本(代价)-利润(收益)分析框架,这一套分析框架是我曾经很熟悉的东西。
米塞斯说,除了某一种隐士(脱离社会的人)外,所有人对社会合作者有需要,都是其实现其他任何目的的基础。
只需要对社会合作这个概念进一步分析,哪怕是奴隶制的农场,能帮助人们实现目的的基础,依然是产权,没有产权规则,哪来的什么社会合作呢?奴隶主依然要部分保护奴隶的人身权,才能实现生产之目的。是奴役带来了生产,还是部分保护带来了生产?这是功利主义者应该追根刨底的问题。
固然,已知的人类历史,任何时候都有产权侵犯的存在,都有大量的不符合产权三原则的国家干预存在,但一个功利主义者,应该继续追问的是,不管在历史任何时候,任何人类社会的环境下,产权三原则在当地社会的具体实践,是否会带来生产的增加?
如果能,那么产权的主张就是一种基于功利主义的科学判断,就是一种客观的真理,而不是虚无缥缈、武断的价值判断。
他们还看不起米莱,认为米莱只是个煽动家,但是,米莱达沃斯的演讲不就是在说集体主义导致贫困吗?不就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吗?这是价值判断吗?当然不是。
米塞斯反复说的生产资料私有制,才更有利于社会分工,而产权问题说的是,我们需要进一步地追问,什么样的私有制,才是更有利的,这是什么绝对价值吗?当然不是。
难道抢劫犯抢走一片土地变成自己的,他们用这块地来生产,这也会有利于社会分工吗?明天又有另一个抢劫犯抢他的,抢来抢去,是私有制吗。
对产权的诉求,从来也不是什么绝对价值,而是必然是功利主义分析中的某一种手段的分析结果,至少对我来说是如此。
当然,产权问题(私产伦理)纳入整个人的行动学的框架,霍普给出了他的答案,是不是推理正确,这当然可以争论,我也不反对这种争论。
但将支持产权(私产伦理)的人污蔑、甚至歪曲成宗,则是不可理喻的,不是一个正常的辩论方式,甚至为了争论这些问题,形成了人际关系上的冲突,更是莫名其妙。
我是有一个感觉,一个学奥派的人,最后学成了不敢为私有产权呼吁、看到私有产权这四个字,就恨之入骨,就破口大骂,也是挺奇怪的。